关于办理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的实施细则 武公【2014】47号

来源: 作者:bet365投注网 发布日期:2016-03-22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在我市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的通知》(武政办【2014】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一)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研究生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内。

(二)在汉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或者自主创业且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在本市落户”是指:

(一)户籍不在本市的毕业生,可申请在本市落户。

(二)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的毕业生,可申请在主城区落户。

(三)毕业生户口托管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居民户或就业单位集体户。

第四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不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函授大学、非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指经教育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 落户毕业生的年龄,以公安机关正式受理当天的身份证年龄为准。

第六条“就业”指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五险齐全,由单位按规定比例缴纳,不包括在流动人员窗口缴纳的人员。“创业”指自主创业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第七条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包括:

(一)本人自有房屋。

(二)亲友房屋

(三)租住房屋

(四)单位集体宿舍。

上述房屋不包括已拆迁或拟拆迁房屋、空挂地址房屋、生产经营仓储等商业用途房屋、办公用房。

第八条 实际居住在本人房屋的,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在亲友家中或租住房屋的,经房主书面同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确在居住的可以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不能单独立户。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可申请在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就业单位集体户中落户。

第九条 居住在父母、子女、配偶合法所有房屋的,且房主未在房屋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经房主同意,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民警调查核实,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单独立户,不符合此条件的,只能在房主户口中登记为户成员。

第十条 就业创业地在本市中心城区的,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地办理落户;就业创业地在本市新城区的,在本市新城区办理落户,本人或配偶房屋在中心城区的,可在本人或配偶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条件同第九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的,应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人需提供资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经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认证书。

(三)在汉就业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及负责人签名和联系方式、在汉连续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包括“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查询单”、“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查询单”。本人在汉创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缴税证明。

(四)本人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居住证或流动人口登记证明。

(五)本人、亲友或房屋出租户业主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六)租住房屋的,提供签订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房屋出租户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证明、出租屋业主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原件复印件、房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亲友家居住的,提供户主书面同意书、联系方式、户口簿、身份证;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证明。

(七)填报“毕业超过2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入户申请表”(在各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各分局户籍窗口、各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或者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网上服务大厅、平安武汉微博、武汉治安微信平台、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站下载)。

第十三条 办理流程

(一)由本人持所需申报材料到入户地区政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或者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民警受理初审材料齐全的,填写受理单,收存材料,将受理单回执交申请人;材料不全一次说清。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网上审核申请人户籍信息、公安管理信息、学历信息、缴纳社会保险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就业创业单位信息,材料真实有效的可以办理。

(三)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批准入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批准入户通知单》,到入户地派出所打印户口簿。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函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