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工作暂行办法 武人才〔2013〕1号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成长和聚集环境,引进和留住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汉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武发〔2012〕1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我市工作、创业的中央“千人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支计划”、省“百人计划”、市“黄鹤英才计划”(含“3551光谷人才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集聚工程”)等中央、省市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男性年龄未满60周岁、女性年龄未满55周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所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本人可按规定自愿一次性补缴1996年1月1日至归国来汉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愿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按规定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本人1995年12月31日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可认作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采取适当延长缴费年限或一次性补齐不足15年年限的办法,具体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企业年金分配上作重点倾斜。鼓励用人单位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建立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九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比照我市有关保健医疗待遇,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到95%。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参加生育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均可按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参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采取“一次性缴费15年”的办法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即20%执行,从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成年子女,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参加生育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专项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及经办工作经费等。
第十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统一由用人单位或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急需紧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武汉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申请认定身份后,再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十八条 建立武汉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专员服务制度,从专项社会保险补助资金中设立必要工作经费,选拔配备专门的对口服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